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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电子邮件

本网站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电子邮箱地址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本网站公布的电子邮箱地址。请注意,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据韩国《信息通信网络法》受到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施行日期:2013.3.23.;法律第11690号,2013.3.23.,根据其他法律修订]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等行为)
① 任何人未经互联网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不得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从互联网网站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②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传播违反第1款规定而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③ 任何人明知某电子邮箱地址属于根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禁止收集、出售及传播的电子邮箱地址,仍不得将其用于发送信息。
[2008年6月13日全文修订]

 

第74条(罚则)
① 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2012年2月17日、2014年5月28日修订>
1. 违反第8条第4款规定,对带有类似标识的产品进行标示、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进行陈列者。
2. 违反第44条之7第1款第1项规定,传播、销售、出租或公开展示淫秽符号、文字、声音、图像或影像者。
3. 违反第44条之7第1款第3项规定,反复向他人发送引起恐惧或不安的符号、文字、声音、图像或影像者。
4. 违反第50条第5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者。
5. 删除 <2014年5月28日>
6. 删除 <2024年1月23日>
7. 违反第53条第4款规定,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或未申报业务转让、受让、合并或继承者。
② 第1款第3项所规定的犯罪,不得违背被害人明确表示的意愿提起公诉。
[2008年6月13日全文修订]

 

发布日期: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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