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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s First Animal Tissue Bank

Policies

条款 & 条件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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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用户使用由百德利坚(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网站所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2条(定义)
① “百德利坚”是指百德利坚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服务或数字内容(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可进行“商品等”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该网上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是指访问“百德利坚”并按照本条款使用“百德利坚”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已在“百德利坚”注册会员,并能够持续使用“百德利坚”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④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成为会员而使用“百德利坚”所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3条(条款的公示、说明及修订)
① “百德利坚”应在其服务首页(主页)公示本条款的内容,以及企业名称、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码、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方便地了解。但条款内容可以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阅。
② “百德利坚”应在用户同意本条款之前,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出窗口等方式,向用户说明撤回购买申请、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使用户能够充分理解,并要求用户予以确认。
③ “百德利坚”可以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内容产业振兴法》《格式条款规制法》《电子文件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上门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④ “百德利坚”修订本条款时,应注明生效日期及修订原因,并自生效日期前7日起至生效日期前一日止,在“百德利坚”首页与现行条款一并公告。但如果修订内容对用户不利,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在此情况下,“百德利坚”应明确比较修订前后的内容,以便用户理解。
⑤ “百德利坚”修订本条款时,修订后的条款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对于此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的条款。但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依据第3款规定的修订条款公告期间内,向“百德利坚”表达希望适用修订条款的意愿,并获得“百德利坚”同意的,可以适用修订后的条款。
⑥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条款的解释,应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内容产业振兴法》《格式条款规制法》、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指南,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百德利坚”提供以下服务:
1. 提供“商品等”的相关信息及订立购买合同
2. 配送已订立购买合同的商品
3. “百德利坚”规定的其他业务
② 如发生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百德利坚”可以变更今后签订的合同中拟提供的“商品等”的内容。在此情况下,应注明变更后的“商品等”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并立即在原商品信息发布位置进行公告。
③ 如因“商品等”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百德利坚”应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立即通知用户,并说明变更原因。
④ 在前款情况下,“百德利坚”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百德利坚”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5条(服务的中断)
① 如因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更换、故障或通信中断等原因,“百德利坚”可以暂时中断服务。发生服务中断事由时,“百德利坚”应事先或事后通知用户,也可以通过在“百德利坚”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代替通知。
② 因第1款所述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断,并因此给用户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百德利坚”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百德利坚”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③ 如因业务类型转换、终止经营、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百德利坚”应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原先由“百德利坚”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但如果“百德利坚”未事先告知补偿标准等事项,则应将用户的里程积分、奖励积分等,按照其在“百德利坚”所对应的货币价值,以实物或现金形式支付给用户。

 

第二章 会员注册、退出及通知等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按照“百德利坚”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后,通过表示同意本条款的方式申请注册会员。
② 对于按照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除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外,“百德利坚”应将其注册为会员。
1. 申请人曾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但自依据第7条第3款丧失会员资格之日起已满3年,并获得“百德利坚”批准重新注册会员的除外。
2.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填写错误的情况。
3. 其他被认定为会员注册将对“百德利坚”的技术运行造成重大障碍的情况。
③ 会员注册合同自“百德利坚”的同意通知送达会员时成立。
④ 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会员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百德利坚”。

 

第7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以随时向“百德利坚”申请退出会员,“百德利坚”应立即办理会员退出手续。
② 会员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百德利坚”可以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1.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信息的情况。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通过“百德利坚”购买的“商品等”的价款,或未履行与使用“百德利坚”有关的其他债务的情况。
3. 妨碍他人使用“百德利坚”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危害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情况。
4. 利用“百德利坚”从事法律法规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
③ “百德利坚”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如相同行为重复发生2次以上,或在30日内未纠正相关事由,“百德利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百德利坚”取消会员资格时,应注销该会员的注册信息。在此情况下,应通知该会员,并在注销会员注册信息前给予至少30日的说明及申辩机会。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百德利坚”向会员发送通知时,可以发送至会员事先与“百德利坚”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② 对于面向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百德利坚”可以通过在“百德利坚”公告栏发布至少1周的公告,代替向会员逐一发送通知。但对于与会员本人交易有关且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单独通知相关会员。

 

第9条(数字内容相关信息的公示)
① “百德利坚”应在相关“数字内容”的使用初始页面或其包装上,以便于“用户”理解的方式标明以下事项。
1. 数字内容的名称或标题
2. 数字内容的制作及标示日期
3. 数字内容制作者的姓名(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4. 数字内容的具体内容、使用方法、使用费用及其他使用条件

 

第三章 百德利坚服务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10条(购买申请)
① “百德利坚”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百德利坚”申请购买商品,“百德利坚”应在用户申请购买时,以便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各项信息。但对于会员,可以不适用第2项至第4项的规定。
1. 搜索及选择“商品等”
2.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等信息
3.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撤回购买申请权利的服务、配送费用等费用承担相关事项
4.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事项(例如点击鼠标)
5. 提交“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并进行确认,或同意“百德利坚”的确认
6. 选择支付方式
② “百德利坚”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向购买者告知以下事项并取得其同意:1) 个人信息接收方;2) 个人信息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3)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4) 个人信息接收方保存及使用个人信息的期限。(已获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时亦同。)
③ “百德利坚”委托第三方处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时,应向购买者告知以下事项并取得其同意:1) 受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2)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业务内容。(已获得同意的事项发生变更时亦同。)但如果是履行服务提供合同所必需,且与提高购买者便利性有关的情况,可以按照《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告知,而无需另行履行通知及取得同意的程序。

 

第11条(合同的成立)
① 对于按照第10条规定提交的购买申请,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百德利坚”可以不予接受。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应告知其如果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合同。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填写错误的情况
2. 不符合会员注册标准的人员购买“商品等”的情况
3. 其他被认定为接受购买申请将对“百德利坚”的技术运行造成重大障碍的情况
② “百德利坚”的接受通知以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送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③ “百德利坚”的接受通知应包括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商品是否可以销售,以及购买申请的修改、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12条(支付方式)
对于在“百德利坚”购买的“商品等”,可以采用以下各项中可用的方式支付价款。
但“百德利坚”不得因用户选择的支付方式而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取“商品等”价款之外的手续费。
1. 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银行等方式进行账户转账
2. 使用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支付
3. 在线无存折汇款
4. 便捷支付服务(Kakao Pay、Naver Pay等)
5. 手机支付
6. 使用与“百德利坚”签订合同或经“百德利坚”认可的商品券支付

 

第13条(接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的变更及取消)
① “百德利坚”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后,应向用户发送接收确认通知。
② 收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通知内容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等情况,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申请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百德利坚”在商品配送前收到用户的相关申请时,应立即按照用户的要求进行处理。但如果用户已经支付价款,则应按照第16条有关撤回购买申请等的规定处理。

 

第14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除非“百德利坚”与用户就“商品等”的供应时间另有约定,否则“百德利坚”应采取订单制作、包装及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商品等”能够在用户提交购买申请之日起7日内配送。但如果“百德利坚”已收到“商品等”价款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则应自收到全部或部分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关措施。同时,“百德利坚”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查询“商品等”的供应程序及进展情况。
② “百德利坚”应明确告知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费用承担方及配送期限等事项。如果“百德利坚”超过约定的配送期限,应赔偿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但“百德利坚”能够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除外。

 

第15条(退款)
① 如果用户申请购买的“商品等”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百德利坚”应立即将相关原因通知用户。如果已预先收取“商品等”的价款,应自收到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② 用户在支付价款时发生多付款项的情况,“百德利坚”应按照原支付方式退还多付金额。但如果无法通过原支付方式退款,应立即告知用户,并按照用户选择的方式退款。
③ 如果因“百德利坚”的责任导致发生多付款项,“百德利坚”应全额退还多付金额,不得扣除合同费用、手续费等任何费用。但如果因用户的责任导致发生多付款项,“百德利坚”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扣除退款所需费用后退还余额。
④ 如果“百德利坚”拒绝用户提出的多付款项退款请求,应证明不存在多付款项。

 

第16条(撤回购买申请等)
① 与“百德利坚”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以自收到接收确认通知之日起14日内撤回购买申请。
②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但为了确认“商品等”的内容而损坏外包装等的,仍可以撤回购买申请。
2. 已打开无菌包装袋或包装受损的产品,因无法退货、重新入库或再次销售,故不予退款。包装受损是指产品的无菌透明包装袋出现拉伸变形、破孔,或存在试图重新密封原包装等任何形式的包装人为改动。
3.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耗,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降低的情况。
4. 因时间经过,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降低,以致难以再次销售的情况。
5. 并非直接从百德利坚购买的商品,或百德利坚已不再提供的产品。
6. 根据客户订单要求专门生产的产品(例如 Specialty graft family 等)。
7. 距离有效期届满不足或等于6个月的商品。(但购买时收到的商品剩余有效期已不足或等于6个月的情况除外。)
③ 对于根据第2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不得撤回购买申请等的“商品等”,“百德利坚”应事先在“商品等”的包装或其他用户容易了解的位置明确标示相关事实,或通过提供试用商品等方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行使撤回购买申请等权利不受妨碍。如果“百德利坚”未采取上述措施,则不得限制用户撤回购买申请等权利。
④ 尽管有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如果“商品等”的实际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用户可以自收到相关“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购买申请。
⑤ “百德利坚”收到“用户”根据第4款作出的撤回购买申请或解除、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应立即向“用户”回复确认。

 

第17条(撤回购买申请等的效力)
① “百德利坚”应自以下任一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商品等”价款。如果“百德利坚”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等”的价款,应按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3规定的逾期利率,就延迟期间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1. 如果“百德利坚”已供应商品,则自收到退回的商品并确认其不属于第1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日起计算。
2. 如果“百德利坚”尚未供应“商品等”,则自用户根据第16条第1款或第4款撤回购买申请等之日起计算。
② “百德利坚”退还上述价款时,如果用户通过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了“商品等”的价款,应立即要求相关支付服务提供商停止或取消对该笔“商品等”价款的扣款或收费。
③ 撤回购买申请等所需的配送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其中,因“商品等”存在瑕疵、错误配送,或“商品等”的实际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而撤回购买申请等的,相关费用由“百德利坚”承担;因“用户”单纯改变购买意愿而撤回购买申请等的,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百德利坚”不得以用户撤回购买申请等为由,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或要求损害赔偿。
④ 如果用户在接收“商品等”时已承担发货费用,“百德利坚”应在用户撤回购买申请时,明确标示该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以便用户理解。

 

第18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百德利坚”收集用户信息时,仅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必需的最少信息。以下项目为必填项目,其他项目为选填项目:1) 姓名;2) 出生日期;3) 电子邮箱;4) 电话号码;5) 密码;6) 兽医执照号码;7) 医院名称;8) 用于开具税务发票的电子邮箱;9)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 营业执照(文件或照片);11) 配送地址。
② “百德利坚”在会员注册时,不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需要在订立购买合同前进行身份确认,并为此收集最少量的特定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③ “百德利坚”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向相关用户告知收集、使用目的,并取得其同意。
④ “百德利坚”不得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原定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产生新的使用目的,或需要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应在使用或提供个人信息时向相关用户告知目的并取得其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为完成配送业务,向配送公司提供配送所必需的最少用户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情况。
2. 为编制统计数据、开展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形式提供信息的情况。
3. 为结算“商品等”交易价款所必需的情况。
4. 为防止身份盗用而需要进行身份确认的情况。
5.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定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⑤ “百德利坚”根据第3款及第4款需要取得用户同意时,应事先明确标示或告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2款、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包括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所属部门、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收集及使用目的、拟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用户有权拒绝同意的事实及拒绝同意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有),以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事项(个人信息接收方、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等。用户可以随时撤回该同意。
⑥ 用户可以随时要求查阅、更正或删除“百德利坚”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百德利坚”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用户要求更正错误信息,“百德利坚”在完成更正前不得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⑦ 为保护个人信息,“百德利坚”应将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员限制在最低必要范围内。对于因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向第三方提供或被篡改等原因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百德利坚”承担全部责任。
⑧ “百德利坚”或从其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实现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接收目的后,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⑨ “百德利坚”不得将有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提供的同意选项预先设置为已选中状态。同时,应明确说明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及提供个人信息时将受到限制的具体服务,不得仅因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或提供非必需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而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19条(“百德利坚”的义务)
① “百德利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行为,并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尽最大努力建立持续、稳定提供“商品等”所需的设施,并采取适当措施。
② 为确保用户能够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百德利坚”应建立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并公布及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③ 如果“百德利坚”对“商品等”实施《标示及广告公平化法》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标示或广告行为,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百德利坚”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百德利坚”不得向用户发送其不希望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电子邮件。

 

第20条(会员对ID及密码的管理义务)
① 除第18条规定的情况外,会员应自行承担其ID及密码的管理责任。
② 会员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本人的ID及密码。
③ 如果会员发现本人的ID及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应立即通知“百德利坚”,并在“百德利坚”提供相关指引时遵照执行。

 

第21条(用户的义务)
① “百德利坚”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在“百德利坚”申请或变更信息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擅自更改“百德利坚”发布的信息
4. 发送或发布“百德利坚”规定以外的信息(包括计算机程序等)
5. 侵犯“百德利坚”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百德利坚”或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活动
7. 在“百德利坚”公开或发布淫秽、暴力性质的文字、图像、音频及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信息

 

第22条(链接网站与被链接网站之间的关系)
① 当上级网站与下级网站通过超链接等方式相互连接时(超链接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视频等),前者称为“链接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网站”。
② 如果“链接网站”已在其首页或链接时弹出的窗口中明确声明,对于“被链接网站”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以及其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则“链接网站”不对相关交易承担担保责任。

 

第23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百德利坚”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百德利坚”所有。
② 用户不得在未经“百德利坚”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通过使用“百德利坚”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百德利坚”的信息,以复制、传输、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也不得允许第三方进行此类使用。
③ “百德利坚”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相关用户。

 

第五章 免责条款及争议解决

 

第24条(免责条款)
①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百德利坚”免于承担提供服务的责任。
② 对于因“用户”自身责任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百德利坚”不承担责任。
③ 对于“用户”使用“百德利坚”免费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百德利坚”不承担责任。
④ 对于“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及事实内容的可信度、准确性等,“百德利坚”不承担责任。
⑤ 如果因基础电信运营商中断电信服务或未能正常提供电信服务而造成损失,“百德利坚”免于承担责任。
⑥ 对于向“会员”提供的服务,如发生服务变更,只要“百德利坚”已事先向“会员”公告相关变更事项,则“百德利坚”免于承担服务变更的责任。
⑦ 对于“用户”之间或“用户”与第三方之间以数字内容为媒介发生的争议等,“百德利坚”不承担责任。

 

第25条(争议解决)
① “百德利坚”应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采纳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并处理相关损害赔偿事项。
② “百德利坚”应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及意见。但如果难以及时处理,应立即向用户告知原因及处理时间安排。
③ 对于“百德利坚”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争议,如果用户提出损害救济申请,可以接受由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6条(司法管辖权及准据法)
① 因“百德利坚”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由起诉时用户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如果用户没有住所,则由其居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如果起诉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确,或用户居住在国外,则应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 因“百德利坚”与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而提起的诉讼,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

附则(生效日期)
1. 本条款自2024年10月起修订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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