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sia's First Animal Tissue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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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主要个人信息处理事项标识(标签化)
主要个人信息处理事项标识表
一般个人信息收集
个人信息的提供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投诉处理部门
委托处理
[ 目录 ]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2.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4.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5.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6.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7. 个人信息的销毁
8.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使用相关事项
10.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1. 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及投诉服务
12.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
13.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百德利坚(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百德利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为保护百德利坚服务使用客户(以下简称“用户”或“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妥善地处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投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百德利坚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另行取得同意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①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确认会员注册意愿、提供会员制服务时的身份识别及认证、会员资格的维持及管理、防止服务被不当使用。
*公司不允许未满14周岁的人员注册会员。
② 提供商品或服务
出于商品配送、服务提供、发送合同及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化服务、身份认证、年龄认证、费用支付及结算、债权催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③ 投诉处理
出于确认投诉人身份、核实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及通知、告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百德利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经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及使用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② 各类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截至用户退出网站会员时
但存在以下情形时,保存至相关事由终止时:
1)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进行调查、侦查等程序的,保存至相关调查、侦查结束时。
2) 因使用网站而存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保存至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结清时。
2. 提供商品或服务:截至商品或服务供应完成以及费用支付、结算完成时
1) 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保存有关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记录
- 有关标示及广告的记录:6个月
- 有关合同或撤回购买申请的记录,以及价款支付和商品等供应的记录:5年
- 有关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的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保存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用户接入位置追踪资料及其他通信事实确认资料:1年
- 用户的互联网等日志记录:3个月
3. 问卷调查、活动:截至相关问卷调查、活动等结束时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百德利坚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取得用户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外,百德利坚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4条(委托处理个人信息)
① 为确保个人信息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百德利坚将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处理。
受托方
委托处理的业务内容
CJ Logistics、韩国邮政
KCP株式会社
KG Inicis
商品配送或账单等的寄送
身份认证服务
信用卡支付授权及收单业务代理
② 百德利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技术及管理方面的保护措施、限制再次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百德利坚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布。
第5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① 用户可以随时向公司行使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以及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权利。
② 根据第1款规定行使上述权利时,用户可以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百德利坚提出申请,百德利坚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③ 根据第1款规定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用户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行使。在此情况下,应提交符合《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公告》(第2020-7号)附件第11号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链接
④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及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用户要求查阅个人信息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⑤ 对于个人信息的更正及删除请求,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收集相关个人信息,则用户不得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
⑥ 百德利坚在收到用户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或停止处理请求时,将确认提出请求者是否为用户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⑦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或修改已登记的个人信息,也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账户。用户如需查询或修改个人信息,可以点击“更改个人信息”(或“修改会员信息”)进行操作;如需注销会员账户(撤回同意),可以点击“退出会员”,完成身份验证程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百德利坚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①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目的
- 必填项目:姓名、出生日期、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密码、兽医执照号码、医院名称、用于开具税务发票的电子邮箱、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配送地址
② 兽医资格确认及B2B会员认证目的
- 必填项目:姓名、出生日期、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密码、兽医执照号码、医院名称、用于开具税务发票的电子邮箱、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配送地址
③ 商品及奖品配送目的
- 必填项目:默认配送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电话号码、手机号码、配送地址
④ 履行合同相关联系、说明等通知目的及债权催收目的
- 必填项目:地址、电子邮箱、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
⑤ 提供服务销售信息、宣传及招募会员活动(包括积分、优惠券、特价商品信息、促销优惠、促销广告)等相关通知目的
- 选填项目:联系方式、是否接收SMS短信、电子邮箱、是否接收电子邮件、姓名、出生日期、性别、邮政编码
⑥ 客户咨询及投诉的受理、处理结果通知目的
- 必填项目:姓名、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⑦ 开具现金收据及税务发票目的
- 必填项目:现金收据卡号码、手机号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以下个人信息项目可能会自动生成并被收集。
- IP地址、Cookie、MAC地址、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百德利坚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实现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即使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经实现,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可以将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存放于其他独立的保存场所。
③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百德利坚将筛选出符合销毁条件的个人信息,经百德利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2. 销毁方法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百德利坚将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方式予以销毁;对于记录、保存在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将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予以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百德利坚在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时,为防止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篡改或损坏,采取以下技术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① 您的个人信息受到密码保护,文件及传输数据通过加密或文件锁定功能(Lock)进行保护,重要数据则通过独立的安全功能加以保护。
② 百德利坚使用杀毒软件,采取措施防止计算机病毒造成损害。杀毒软件会定期更新,当出现新的突发性病毒时,将在相应病毒防护程序发布后立即进行更新,以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害。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使用相关事项)
① 百德利坚为了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使用能够保存用户使用信息并随时读取的“Cookie”。
② Cookie是网站运营服务器(HTTP)发送至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少量信息,也可能保存在用户个人计算机的硬盘中。
1.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于了解用户访问各项服务及网站的情况、使用行为、热门搜索词、是否使用安全连接等信息,从而向用户提供最适合的信息。
2. Cookie的安装、运行及拒绝使用
用户有权选择是否允许安装Cookie。可以通过以下设置拒绝保存Cookie。
1) Internet Explorer 11:网页浏览器顶部的工具菜单 > Internet选项 > 隐私 > 高级
2) Chrome:网页浏览器右侧的设置菜单 > 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Cookie及其他网站数据
3. 如果拒绝保存Cookie,可能会影响个性化服务的正常使用。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百德利坚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用户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事项。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代表理事 吴锡培
联系电话:031-790-3623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助理
姓名:元智熙
联系电话:031-790-3623
电子邮箱:info@veteregen.com
第11条(个人信息查阅申请及投诉服务)
① 个人信息主体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申请查阅个人信息,百德利坚将努力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查阅申请得到及时处理。
② 除通过第1款规定的查阅申请受理及处理部门外,个人信息主体还可以通过“个人信息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申请查阅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门户 → 投诉服务 → 行使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 申请查阅个人信息等(需要身份认证)
第12条(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
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向以下机构咨询有关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事项。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由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运营)
- 电话:118(无需拨打区号)
- URL:https://privacy.kisa.or.kr
- 地址:(58324) 全罗南道罗州市振兴路9号(光伽蓝洞301-2)3层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
- 电话:1833-6972
- URL:https://www.kopico.go.kr
- 地址:(03171) 首尔特别市钟路区世宗大路209号,政府首尔办公大楼12层
■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
- 电话:1301(无需拨打区号)
- URL:https://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
- 电话:182(无需拨打区号)
- URL:https://www.police.go.kr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①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10月起适用。
②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需要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公司将在变更后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实施前,通过百德利坚等渠道公告变更原因及具体内容。
